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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計算輪候時間
房屋署釐定一般公屋申請住戶是否已輪候公屋超過三年時,會沿用釐定公屋編配先後次序的機制,即是
以其公屋申請的「相應登記日期」作準。如沒有該日期,則以「登記日期」作準。
一般公屋申請住戶的「登記日期」載於由房屋署在完成公屋申請登記後發出的
「藍卡」
上。如其公屋申請其後有任何更新或變動而被編訂一個「相應登記日期」,此「相應登記日期」會列明於房屋署當時向申請者發出的
通知信
上。
申領住戶如於某曆月內輪候公屋剛超過三年,將被視作由該曆月首天起符合「已輪候公屋超過三年」的資格。
詳細內容請參閱
《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申領須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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